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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模式创新之“互联网+”(徐照婷)

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  徐照婷

 】随着信息网络化的发展和普及,互联网俨然已经成为社会舆论的放大器。网络传媒作为一种新兴的却又极其重要的公共力量,其影响力无法比拟并且不能回避。众所周知,任何一种组织机构要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必须与当时的社会、历史及文化环境相契合。因此,行政执法之“互联网+”,即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模式上从传统的现实行政转向新兴的网络行政,正是体现并且顺应了当前全球信息化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李克强总理在2016年3月5日两会上所作《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让居民和企业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使人民群众有更平等的机会和更大的创造空间。可见,发挥网络行政的功能,不但要求行政机关充分利用互联网采集民意,发挥人民群众舆论监督功能。同时,也要求行政机关积极利用互联网提高自身的行政能力,完善行政执法方式,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
   关键词行政执法  创新  互联网+

互联网是一种技术,是一种思想,更是一种未来。互联网没有边界,就像电没有边界一样。为此,2016年10月26日中央政法委邀请阿里巴巴创始人、集团董事局马云为全国政法干警上了一课,“互联网+”对于司法乃至中国法治进程的影响由此可见一斑。事实上自2008年以来,从中央到地方,互联网行政开始由浅层次的单向交流向深层次的双向沟通发展。互联网行政的核心价值,在于民主、公开以及行政主体与社会公众的互动。网络信息技术应用于行政执法当中,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拉近行政主体与行政行为相对人的距离,无形中使行政主体的运作处于开放状态;另一方面,互联网行政也可以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精准化,更大程度利企便民。因此,当前形势下,无论是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宏观方面,还是在规范行政执法的操作方面,“互联网+”的思维和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一、“互联网+”的概念和特征

(一)“互联网+”的概念

提起“互联网+”,似乎人尽皆知,但是,究竟什么是“互联网+”?恐怕很多人都会觉得不明所以。百度百科中是如此来定义的:“互联网+”是创新2.0下的互联网发展的新业态,是知识社会创新2.0推动下的互联网形态演进及其催生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互联网+”是互联网思维的进一步实践成果,推动经济形态不断地发生演变,从而带动社会经济实体的生命力,为改革、创新、发展提供广阔的网络平台。

用一句简单的话说,“互联网+”就是“互联网+各个传统行业”。但是,这并非简单相加,而是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以及互联网平台,让互联网与各个传统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充分发挥互联网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从而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深度融合于经济、文化甚至于政治、法律等社会各领域之中。“互联网+传统行业”,不但代表着一种新的社会形态,更是创造出一种全新的发展业态,这是一种能够集合全社会的生产力、创新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和工具的经济发展新形态。

(二)“互联网+”的六大特征

1、跨界融合。所谓的“+”,即是指跨界、重塑、融合。敢于跨界,创新的基础才更坚实;融合之后,群体智能才会切实体现。 

2、创新驱动。创新是社会发展的永恒动力,创新也是互联网本身的特质。用互联网思维来颠覆传统的、封闭的思维模式,能够更好的发挥创新的力量,从而不断的推动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3、重塑结构。随着信息时代全球化的到来,互联网行业打破了原有的社会、经济、文化以及政治结构的诸多壁垒。互联网+各行各业,会产生重塑结构并且优化结构的良好效果。

4、尊重人性。科技的进步永远离不开“人”的推动。互联网的力量恰恰可以最大限度尊重人的创造力和体验感,从而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增长以及社会不断发展。

 5、开放生态。“互联网+”是一个全新的业态,这个业态本身具有开放性。互联网+发展的重要的方向,就是要把打破制约创新的瓶颈,把孤岛式创新连接起来。

6、连接一切。互联网+,“+”即是连接。连接一切,也正是互联网+的终极目标。

二、“互联网+”的发展

201411月,李克强出席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时指出,互联网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工具。其中“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正是此次政府工作报告中的重要主题,被称作中国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新引擎”,可见其重要作用。

20153月,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马化腾提交了《关于以“互联网+”为驱动,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建议》的议案,表达了对经济社会创新的建议和看法。马化腾表示,“互联网+”是指利用互联网的平台、信息通信技术把互联网和包括传统行业在内的各行各业结合起来,从而在新领域创造一种新生态。他希望这种生态战略能够被国家采纳,成为国家战略。

20153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该计划旨在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ITFIN)健康发展,引导互联网企业拓展国际市场。”

201574日,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这是推动互联网由消费领域向生产领域拓展,加速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增强各行业创新能力,构筑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和新动能的重要举措。

20151216日,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在浙江乌镇开幕。在举行“互联网+”的论坛上,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联合百度、阿里巴巴、腾讯共同发起倡议,成立“中国互联网+联盟”。

20161116日至18日,第三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在浙江乌镇举办。这是由我国倡导并举办的世界性互联网盛会,旨在搭建中国与世界互联互通的国际平台和国际互联网共享共治的中国平台,让各国在争议中求共识、在共识中谋合作、在合作中创共赢。大会的主题是创新驱动 造福人类——携手共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本次峰会的出席嘉宾中,国外的嘉宾约占一半,来自全世界五大洲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包括8位外国领导人、近50位外国部长级官员。由此可见,“互联网+”的力量,正在影响着全球的政治和经济。

三、行政执法之“互联网+”模式创新的重要意义及现存问题

(一)“互联网+”对于行政执法的重要意义

 1、提升行政效能。互联网引入行政执法的重要意义,在于能够通过网络技术手段实现传统技术方式难以展现的关联关系,为有效处理社会复杂问题提供新的媒介和方式。因而,“互联网+”能够突破时间、空间和行政执法部门分割的限制,推动各执法要素的数据化共享、资源集约化整合,促进各部门之间互助、互联、协作化发展,并且提高执法效率。“要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依靠政策,还要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 简言之,无论是从推进国家法制进程的宏观方面,还是在规范行政执法的操作的微观方面,“互联网+”作为行政执法的新型模式,对于提升行政效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有利执法公平。公平是政府治理的核心价值。互联网+行政执法能够最大限度地剥去身份、权力、财富的标签,以及城乡区域的差异。推进网络行政,实现全流程在线运行,充分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监督权,相当于无数双眼睛盯着行政权力的一举一动。这样公开、透明的执法方式,客观上有利于规范行政执法,减少自由裁量权,促使行政相对人依法得到公平、公正

(二)现阶段互联网+行政执法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方面,信息孤岛问题突出。各行政部门之间信息数据开放程度不高,核查比对工作难度大,效率低下。另外,由于各方面的行政资源不统一,也导致无法实现资源的共享整合以及协同效应。另一方面,各地、各部门之间普遍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缺乏全国统一的规划和技术规范。

四、如何发展和完善行政执法之“互联网+

笔者认为,“互联网+行政执法”需要寻找恰当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从国家和地方不同层面,应采取不同的措施和方法来推进网络行政的建设。具体可从如下几个方面来发展和完善:

第一,行政信息在线化

在线化互联网+行政执法”的逻辑起点。因此,从行政主体角度来看,无论是政府管理还是公共服务,相关的行政信息不应仅仅局限于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的层面而是应与时俱进,充分利于互联网的便利性和大数据技术,全面推进互联网+的建设,即适宜网络执法的事项均实现在线办理。比如,个人办事法人办事分类,设置行政审批便民服务阳光政务等板块,提供栏目式、表单化、自助性的一键式政务服务。

第二,行政审批平台化。

平台化,是“互联网+行政执法”的推进载体为全国行政机关构建统一的服务门户,相当于搭起了推进现代治理的行政大平台,从而实现“政务淘宝”的社会效果全面推进权力事项集中进驻平台,集中提供网上办理行政审批服务,政务信息集中公开公示,大数据资源集中共享、发布以上举措,将有效改善网上政务的碎片化,从而构建面向公众的一体化在线审批平台

第三,网上网下联动

传统行政与网络行政并非对立和替代,而是相互辅助,互为补充。比如说,一些比较复杂的行政审批等事项,可以本着网下办理为主,网上受理为辅的原则推进、建设;相对简单的行政执法行为,以及资料核验标准化程度较高的事项,则应大力推进网上全流程办理。总之,“互联网+行政执法”应借鉴电子商务的O2O模式(Online To Offline/线上到线下),找准具体切入点,积极探索行政执法行为的网上平台、实体大厅、自动终端、服务热线等良性互动的模式,实现网上网下联动化,以便于网上办事与网下办事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第四,行政数据共享化。

行政主体内部共享数据,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信息技术,能够最大限度的激发应用需求。一方面,推进行政执法行为在线化,必然要求有健全的人口、法人、空间地理等基础数据库和专业数据库作支撑,有完善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保障。另一方面,行政公共数据还应在网上向社会公开因此笔者认为应建立行政数据开放的默认原则,即除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数据外,开放数据是政府的义务。如果说政府信息公开只是满足公民的知情权,那么开放数据的核心价值在于能够公民分享更全面性、连续性、精准性的数据资源。

第五,政务服务统一化。

行政执法的“互联网+”建设,在特定条件下,可具化为“互联网+政务”。当然,政务服务网不只是简单链接式的网站群,而要逐步实现同一行政部门范围内实现政务服务“统一化”。比如说:统一导航、统一认证、统一申报、统一查询、统一互动、统一支付、统一评价等等比如,过去各行政单位的电子政务系统都有独立的用户体系,通过统一认证,就相当于破除了诸侯割据的乱象也就是说,只要是政务服务网的注册用户,在线办事,应统一规范、流程,无障碍通行。针对统一支付的问题可建设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另外,在总体架构和标准规范保持一致的同时,鼓励因地制宜,更多地推出各具特色的、人性化互联网政务服务。

第六,资源整合集约化。

互联网+”行政执法,某种意义上说,关键在于整合资源。浙江为例:浙江政务服务网是全国首个基于云计算部署,实现省市县统一架构、多级联动的电子政务平台。在整个建设过程中,政府没有花钱自建机房,也没有直接购买服务器和网络设备。这样做的好处,不但显著降低了投资成本,又有利于政务服务平台的安全可靠运行浙江省的政务服务网与政府门户网站也是整合资源、统筹建设,形成界面各有侧重、后台一体运维的复合型网站。因此,行政执法之“互联网+”的建设可以此为鉴,统筹整合基础设施和应用系统,可有效避免资源浪费

第七,执法行为透明化。

随着经济全球化、信息网络化的发展,网络传媒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监督的公共力量。“民主要求社会公众有广泛和平等的参与机会,民主行政要求公众的需要是行政体系运转的轴心,即公众的权利或利益应高于行政机关自身的利益扩展和利益满足。网络恰恰迎合了民主政治发展的这一需求,为公众行使民主权利和参政议政开辟了一条有效的途径或者说是提供了一个技术手段。”。权力和义务都是相对的,享有行政权力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充分利用互联网+”,通过对行政权力事项实行统一编码和动态管理,并确保在线运行,能够有效地减少行政执法行为的暗箱操作。因为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极大的解决了信息的不对称性。只有当执法权力行使变得公开透明,能与责任更好地挂钩,既不可乱作为,也不可不作为。要将“互联网+”打造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网络监督空间,即互联网+”强化行政主体的责任。

第八,执法互联移动化。

必须关注的是,当今是移动互联网时代随着网络通讯条件的改善和智能移动终端的普及,迫切需要建立全天候的移动电子政务平台比如说,开发、建设移动客户端(APP。与此同时,必须加速服务的迭代更新可建设移动端服务整合平台,形成一应用开发和接入规范,从而加快一站式移动端应用资源另外,应积极推进与阿里巴巴、腾讯、百度等公司的合作,依托微信、支付宝等平台的互联网+行政执法,能拓宽行政执法行为互联网化的维度和深度简言之,应找准具体切入点,积极探索网上平台、实体大厅、自动终端、服务热线等良性互动的模式,使传统行政与网络行政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结语

总而言之,行政执法创新之“互联网+”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现阶段,无论是从建设深度还是应用领域的广度方面,相当于只1.0。日后,在行政执法平台架构、技术支撑、大数据整合和运行维护等方面,都亟待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因此,需要充分发挥互联网的强大动能和势能,来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完善行政执法方式、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互联网+行政执法”大势所趋,只是探索的过程漫长而艰难,这也是一切改革和转型的必经阶段。任重道远,尚需不断努力。 

参考文献:

关保英主编:《行政法思想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44页 

齐爱民、刘颖主编:《网络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5页

备注:

此文被收录于2016年广西行政法学年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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