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确诊感染了肺炎的职工,在规定医疗期内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22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2) 被医学隔离观察的职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3) 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返桂复工的,建议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4) 政府指定的疫情复工期后,员工不愿意回来上班的,企业可以与职工协商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协议,并办理离职手续。为避免聚集,可以考虑采用远程视频或其他可视化的形式进行,并邮寄相关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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