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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春节假期和延迟企业复工期间 有关工资支付的问题解读


                     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蒙刘艳律师   



针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月1日作出的关于延迟广西区内企业复工而产生的工资待遇计算这一法律问题,备受关注。现律师以表格的方式对该问题作出以下分析和解答,供广大企业参考之用。

2020年春节假期和延迟企业复工期间有关工资支付的问题解读

休假日期

休假性质

工资支付

1月24日

(除夕)

调休休假

1月19日上班调休,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企业安排员工上班又未补休的,应当向员工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1月25日-27日(正月初一至初三)

法定节

假日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企业只要安排员工上班,就应当向员工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劳动报酬,不能补休。

1月28日-30日(正月初四至初六)

调休休假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企业安排员工上班又未补休的,应当向员工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1月31日-2月2日(正月初七至初九)

国家延长

春节放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因疫情不能休假的职工,企业应当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向员工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2月3日-9日

延迟复工

期间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广西区内企业复工、学校开学的通知》的规定:

(1)迟延复工企业的职工,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2)复工的企业,员工提供了劳动且企业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属于加班,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企业应当向员工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2月10日之后(正月十七之后)

 

措施解除

复工后

(1) 经确诊感染了肺炎的职工,在规定医疗期内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22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2) 被医学隔离观察的职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3) 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返桂复工的,建议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4) 政府指定的疫情复工期后,员工不愿意回来上班的,企业可以与职工协商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协议,并办理离职手续。为避免聚集,可以考虑采用远程视频或其他可视化的形式进行,并邮寄相关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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